为认真贯彻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0〕20号)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德农财字〔2020〕23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效率,深入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助推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疫情形势稳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一、实施范围及补助对象
对全县范围内畜禽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屠宰企业等非养殖环节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及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补助。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主体。
二、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压茬安排。一是对养殖环节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实行分档补助。其中,病死猪体长小于30厘米的,每头补助45元;病死猪体长大于30厘米(含),小于70厘米的,每头补助55元;病死猪体长大于70厘米(含)的,每头补助60元。补贴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对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的病死猪平均按5元/头的标准切块补助。二是病死牛、病死羊、病死禽、病死兔等其他病死动物(包括毛皮动物胴体)每吨补助1200元,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每吨补助240元。三是非养殖环节病死及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包括屠宰环节法定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每吨补助240元。由于市级以上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为切块下拨,金额不固定,在今后补助过程中统筹使用中央、省、市资金,如果市级以上资金达到补助标准,县级财政不予承担年度补助,如果市级以上切块资金不足年度补助标准,差额部分由县级财政兜底补齐,确保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严格规范集中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
(一)强化无害化处理全程监管。
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做好收集、转运环节监管,建立从病死畜禽收集到转运、到无害化处理全过程监管工作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加大对乱抛、乱弃病死畜禽、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二)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
县畜牧业发展中心、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数据审核、资金分配拨付等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落实补助政策。县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数据核查、统计上报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筹集拨付、监督管理,牵头实施绩效管理工作。
宁津县畜牧业发展中心 宁津县财政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