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商 局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法律、法规确定的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确认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简称经营者,下同)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依法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1)受理经营者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查是否予以核准登记;
(2)通过年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3)查处各类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管理职责。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营者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不正当竟争行为和违法的垄断行为;
(2)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3)投机倒把行为;
(4)其他违法、违章的市场交易行为。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对企业以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除外)设定抵押,订立抵押合同的,负责有关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并对违反有关抵押物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管理职责。
4、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经营者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申请;
(2)依法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3)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各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登记及统计工作;
(2)对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中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查处其中各类违反有关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3)参与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期货、文化等市场的监督管理。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指导其健康发展,并参与有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的制订和规划。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实施广告经营许可制度,对广告经营资格进行审批,对户外广告进行登记;
(2)查处各类广告违法行为;
(3)制订并实施广告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4)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和消费者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有关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本章各项职责,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国务院决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执行。

   注册局、公平交易局、市场监管局(消保科、商广科、市场合同科)、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法制科、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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