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 保 局  

1 、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监督、检查和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
2 、根据本县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的环境保护工作,使本县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3 、依法对本县内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各类环境标准,并监督实施。
4 、负责监督管理本县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及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
5 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和“三同时”制度的审批、生态县的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发放排污许可证工作。
6 、负责本县的环境统计和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对环境质量和重污染源的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质量报告,定期公布环境质量公告。
7 、依法对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8 、贯彻执行国家排污申报,排污收费监理政策和制度,依法向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征收排污费。
9 、负责处理本县环保问题的人大意见、政协提案及群众来信来访。
10 、负责依法查处污染纠纷案件,负责本县污染事故的报告、调查、监测和处理工作。
11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县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舆论监督,不断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办公室、监察大队、污控科、法规宣传科、财务科、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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