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代表 县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拟定促进全县城乡就业的规定和措施;规划、引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 县域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的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信访工作;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就业安置和劳动力调配工作。
(六)拟定全县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及标准;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督导落实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参与制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 县属企业工资总额和县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工作。
(八)制定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全县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全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协调、指导、监督全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负责全县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和信息、资料,研究提出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