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研究提出全县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政策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拟定全县林业发展战略、 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工作;组织、指挥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工作;组织、指导林果业的发展和管理;组织、指导苗圃、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指导、组织林木良种的培育、审定、检疫和检验工作。
3、组织、指导对全县森林资源(含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及特种用途林)的调查、规划、动态监督,统计及管理工作;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县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依据有关法规负责全县林地、林权管理和征用、占用林场的审核,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指导全县林地调查、定级、评估工作。
4、组织对《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打击违犯《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工作。
5、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全县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繁殖、驯养工作。
6、研究提出全县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指导、监督全县林业财务和统计工作,监督林业资金的使用,监督林业国有资产。
7、组织指导全县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生态公益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8、组织全县林业科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9、指导和宏观管理全县木材生产、林果产品加工、木本药材、花卉等产业。
10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