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政 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有关民政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县性社团的审批、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
(四)负责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及评残的审核呈报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县救灾救济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分配救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济;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各处室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研究拟定全县行政区域规划;负责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以及行政村的设立、裁并、更名、迁移的备案工作;组织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工作。
(十)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门(楼)牌的指恃管理工作;负责本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一)拟定全县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各类社会福利设施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进行审批;审核上报新建福利企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福利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慈善事业,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婚姻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全县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流浪乞讨人员的遣送和管理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省、市和县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基层民政干部和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教育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烈士陵园、福利院和殡仪馆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政工科、优抚科、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救灾救济科、基层政权科、区划地名办公室、婚姻登记处和军休所、光荣院、福利院、殡仪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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