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草拟全县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向县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和宏观管理的措施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县级地方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4.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境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5.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的投资效益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
6.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 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农林水利、教育、卫生、资源环保、政府下拨专款及其他有关专项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县长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行业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审计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任中、离任)经济责任,负责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
(七)组织 指导、监督全县内部审计工作;检查、监督全县社会审计中介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
(八)负责组织审计干部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审计科研工作;受理审计举报工作。
(九)根据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对中央、省、市驻宁单位和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对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宁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