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
(二)研究拟订全县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与全县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拟订和实施,管理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
(三)研究拟定全县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协同计生部门做好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
(四)负责落实新型合作医疗各项制度,审定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医疗行为、报销程序、补偿兑现,设立专用帐户,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接受群众监督。
(五)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民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县政府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蔓延。
(六)依法管理全县医疗卫生机构,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对重大疾病及医疗卫生质量实行监测,实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制度。
(七)负责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确定母婴保健工作的许可证。
(八) 研究拟定全县医学科技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
(九)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化妆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食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质量管理工作。
(十)制定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一)贯彻实施国家中医政策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发展。
(十二) 织开展全县卫生系统对外援助和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全县性重大活动医疗保健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卫生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十五)负责医疗广告技术出证的审核、报批和食品广告的技术出证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办公室、政工科、财务科、医政科、合作医疗办公室、防保科、爱卫会办公室、医疗集团、执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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