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参与制定全县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组织和承办全县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4、开展民族与宗教理论、政策等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与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6、参与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参与宗教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
7、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开展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帮助办理的各项事务。

  办公室、民族科、宗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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